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1条规定的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存在限缩的必要,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类型与样态进行具体的判断,否则将会出现对借款人保护过度或保护不足的状况。对于"无效区间"的超额利息,应当以不法原因给付为基础,区分民间借贷的不同样态分别肯定或否定借款人的返还请求权。对于"自然债务区间"的利息,则应认定借款人处产生不履行的抗辩,而非直接的超额利息返还不能。同时,应基于赠与的构造对自愿支付的超额利息的返还请求权进行统一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