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概念诠释是环境法学界的一个重要命题。两者概念内涵与外延的逐渐明确化,印证了环境法的发展脉络和原则变化。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前者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注重结果的环境保护,而后者则是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注重预防的环境保护。环境侵权应该是民法领域对环境保护的手段,而环境侵害则隶属于环境法领域。两者的并存,说明了环境保护既需要环境法,同样需要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