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过程中,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经历了功能化改革。就保理而言,此次改革的结果是保理合同作为一项有名合同被纳入民法典。保理必然涉及债权让与,故债权让与一般规范可在欠缺特别规定时予以适用。根据现行中国法,保理能以将有应收账款为客体,且禁止让与约款不能对抗保理人。为解决保理欺诈现象,保理人在应收账款虚构的情形中得到妥善保护。保理可被登记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公示系统。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处分,应适用“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规则。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人负担坏账风险。有追索权保理的实现方式有三,包括清偿主债务、回购应收账款、受领应收账款。原则上,债务人不应因保理而受不利影响。中国保理法在完备性和融贯性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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