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农委2014年检查发现,魏×涉嫌从事向待宰牛注水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送检听证等程序,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重作。魏×对新行政处罚决定依然不服,复议至农业部后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重庆市农委胜诉。本文结合案情,对适格主体、法律适用等重点内容进行剖析,并对案件值得商榷之处,从刑事司法移交及违法事实认定方面作了思考,以期为官方兽医基层执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