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的行为保全程序仅具有维持现状的功能,无法满足权利人立即停止侵害、回复权利原始状态的需求,因此立法应设置独立的禁令程序以满足权利人的不同诉求。人格权禁令的问世是受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启发,因此将禁令程序扩展适用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领域不存在障碍。为了避免出现多个禁令司法解释造成的重复与浪费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化”等弊端,《民事诉讼法》应对禁令程序作出统一的规定。在民事程序体系结构中,禁令归属于准诉讼程序,位列民事争讼程序之后,不适用上诉审和再审。禁令程序的裁决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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