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在本质上最终仍是要由主体人通过协同实践来完成。除了法治以外,德治也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积极的意义。社会公共文化本身是生成规范性公共契约的基础,伦理性的实践原则总是影响着共同体结构的建设。社会公共结构的建设既然需要由人完成,那么人也就应当具有符合公共治理所需要的主体意识观念。那么在平衡个体与公共利益关系时,主体在社会中的实践选择就体现着政治文明的总体态势。从社会关系看主体的精神素质更需要一种包容协作的理念。传统德治思想中具有丰富的伦理性包容观,而马克思对共同体内在关系的“包容性”要求,更是与之相契合。透视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培育提供文化参考,促进社会公共治理文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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