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按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虚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至于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规范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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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