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障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导致生活困难民众的基本生活,我国政府及时启动临时救助制度。该制度在发挥救急难和补短板的重要作用之同时,亦暴露出我国现行社会救助立法在应急保障民生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或疏漏。为了健全常态化的应急临时救助法律制度,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应明确获得临时救助是公民的权利之宗旨,废除获得临时救助的户籍要件,贯彻现居住地主义或急难发生地主义;厘清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项目的关系,临时救助的实施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据此有困难时,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完善临时救助的实施机制,健全临时救助的标准体系,使其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细化临时救助的实施程序,使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合法地为突然遭遇意外事件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者提供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