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混合销售"从主(业)纳税"的制度实践已有20多年之久,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制度安排法律效力位阶过低;混合销售的概念界定不够准确、具体;"从主(业)纳税"缺乏对税收公平价值的周详考量,甚至导致税负畸重或畸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尚不足以克服上述后两点缺陷。唯有在税率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政效率均衡兼顾的立法价值目标约束下,设计一个例外于"分别纳税",但又能与"分别纳税"相得益彰的"从主(项)纳税"法律规则,才是对既有混合销售纳税制度进行增值税立法扬弃的应然之道。为此,应树立"从主(项)纳税"理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政策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进行更为明确、具体的制度刻画,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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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