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事务法治化治理,应当从治理活动本身和治理对象的构成要素切入,实现要素治理和一体化治理。治理活动本身的要素包括治理主体、治理体系、治理意识、治理目标和评估检验。治理对象的要素包括寺院、宗教从业人员、信众、宗教活动、教义及传播等。将诸要素有机结合以实现一体化治理,是治理效果优化的最佳途径。一体化治理应当包括治理过程与治理结果一体化、专业治理与社会治理一体化、依靠法律与利用教律积极因素一体化、民族事务与宗教事务治理一体化、重点治理与综合治理一体化、自律与他律一体化、多样性与和谐性一体化、底线治理与技术治理一体化、突发事件应急与常态治理一体化等范畴。

  • 单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