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府规〔20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已依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5月18日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所称县级以上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宣传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