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探析

作者:王琳; 张雪珂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7(02): 73-81.
DOI:10.15958/j.cnki.gdxbshb.2019.02.09

摘要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国家对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也日趋加大,在此背景下,惩处污染环境罪是对严峻形势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学界针对环境污染罪的主观罪过提出了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及过失说三种观点,从理论指导实践角度来看,环境污染罪的主观罪过构成还没有详细的解释,导致认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审判中出现了对主观罪过的判定适用不一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有关学说基础上,梳理环境污染罪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将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作比较,结合有关案例,从立法、司法双重视角阐释双重罪过说之契合性;提出故意或过失择其一的主观罪过应当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之主观罪过形式。在主观罪过判定层面,主要适用严格责任标准,即起诉方无需证明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只需根据环境污染案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便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被告人也可从这个点为自己在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行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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