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前科所引发的附随后果日益严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犯罪前科在犯罪预防、认定主观明知与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这种“破与立”的矛盾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消除犯罪前科,也不能对其视而不见。因此,可以选择有限度的前科消除,并借鉴个人破产制度的多元免责理论为犯罪前科消除提供正当依据。同时,人身危险性理论也可以为犯罪前科消除提供实质标准。在国家治理视域下,为了消除社会隐患,需要从犯罪前科的制度构成着手,重塑犯罪前科制度构成要素,明确犯罪前科消除的必要限度,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适用规则的双向构建完善犯罪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