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出于协调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考量,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置了例外制度安排,允许实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规定情形和条件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相关规则抽象模糊,例外制度的适用存在滥用或误用的问题,有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效。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已正式出台,但例外制度的适用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在实体层面,应根据比例原则和附属限制理论明确例外情形和限制性条件;在程序层面,需要形成科学可行的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