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较修订前后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设定权等内容的异同,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首先,当前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将每一项行政处罚种类解释为一个类别,而非仅拘泥于名称理解为某一个行政处罚,并将实践中呼声较高的处罚措施及时进行列举,之后再按照类型化的方式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其次,应当在法条中增加一条规定来完善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最后,应当正确理解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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