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市政府依法收回登记在星力公司名下的约6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国有土地登记,收回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查明被收回地块中一部分地块由星力公司租赁给红益公司。该土地收回后,红益公司不服,向上一级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红益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