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立法上的二元违法制裁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可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规定得不一致,审查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的标准不清晰,势必会影响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因此,应根据各种证据种类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可以转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及情形予以统一明确化;审查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种类以及是否属于刑事非法证据等,认定其是否具有作为刑事证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