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越秀北路14—20号、16号后座;中山三路马草下街3—11号、2—18号、4号之一、14号后座、18号之一、18号后座;越秀北约62—78号、64号后座、66号后座、80号前中后座、80号后座之一之二之三;社前巷1—13号、2—8号、6号之一;左便巷1—5号、2号、4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5年10月31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作为公共设施复建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