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源于鉴定本身的科学性认识。然而,科学性认识时常呈现不同结果。这种不同结果不仅会引发司法鉴定争议,还衍生出对其科学性的疑窦。科学并非一定是绝对的真理,科学性也不能完全等于确定无误,因为科学性是通过"可证伪"获得的,这是科学固有的本质属性。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知识依据科学原理、科学方法、科学程序作出判断意见,其判断蕴含不确定性。如果鉴定本身符合科学要求,即使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也不失其科学性的本质内涵,在未被证伪前依然能够支撑起可信性并获得权威性。司法鉴定意见只要符合科学本身的性质和规律,就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选择具有科学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就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基于此,司法实践不宜纠缠鉴定的确定无疑,也不应要求鉴定人予以证实,而只要质证不能证伪,则可作为定案根据。司法实践也不应将符合科学性的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作为追究鉴定人和采用者责任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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