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宪法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通过,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监察法》为纲领性和主干性法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监察工作的专门法律为基础,以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具体执行性规范,以涉及监察权运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内在协调一致的监察法规范体系。监察法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法治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体系的属性,既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体系,又与其他法律规范体系关联、融通和衔接。同时,监察法规范体系体现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法治化,因此,党内法规和法律都是监察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