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应注重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旧兼从轻原则无疑是行政处罚实体问题上最合理的溯及力原则。虽然最高法的《纪要》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肯定,但《纪要》的法律效力不足,加之缺乏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在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上过度依赖个法的事后解释,使行政处罚中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遭遇困境,故亟需对其适用范围等争议进行厘清,在《行政处罚法》总则中对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并在各单行法的过渡条款中进行精细设置,以保证该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