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代表不同的经济本质,需要分类分层监管。日本修法扩大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监管的范围,强化投资者保护,分类监管ICO。依照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判断,属于证券的ICO代币根据其流动性适用有差别的监管,对不属于证券的数字资产亦规范金融衍生品和现货交易的适当性。日本对数字资产设置类型化的规定,其依据是数字资产的经济本质,认为功能型代币不属于证券。相比之下,我国管制型金融监管存在较多盲区,建议扩张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划定金融衍生品基础资产的范围,填补监管漏洞,以应对数字资产和其他金融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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