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着内在和外在逻辑上的不足,同时也混淆了抛掷物与坠落物的区别。该条文的初衷是更好的救济受害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司法效果却不是很好,受害人拿到的往往是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书。但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又没有拒绝适用法律的权利,为此,在高楼抛掷物、坠落案件中法官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尽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甚至可以降低可能加害人"自证清白"的证明标准。同时在以后的立法上,需要在在救济受害人和避免伤及无辜间寻求平衡,拓展其他渠道来救济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