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跨国公司侵犯人权问题,工商业人权条约的制定是必要的。国际社会各方对条约的规治模式有不同的要求,我国应在当前的工商业人权立法流程下,参考现有的规治模式,构建自己的方案。从调整内容和执行机制角度分析现有的工商业人权国际法实践,可以归纳出《指导原则》、零草案及第三版修订草案三种立法模式。三种模式的主要特征分别为“所有企业+倡导性尊重义务+无执行机制+过程导向”“跨国企业+法定保障义务+国内机制+结果导向”及“所有商业活动+法定保障义务+国内机制+结果导向”。从保障效果、被接受度看,零草案模式最为均衡。基于自身的规治需求进行考量,中国应参考零草案模式来构建自己的方案,推进涉外法治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