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监检衔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对于监察实务如何与检察、审判工作有效衔接,仍存在证据标准不一、程序衔接不明、外部监督缺失等问题。针对该司法解释的不足,应当从细节处进行微观调控,通过明确证据适用标准、建立证据转化机制、完善监察调查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监察法》适用中的“法法衔接”难题,实现反腐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