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当平台从业者以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作意向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关注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审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