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根据裁判后果选择裁判理由的逆向裁判思维模式往往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裁判模式因具有越法裁判的风险而被法条主义者所诟病。在刑事裁判中,“以刑制罪”作为一种逆向裁判思维包含法律的可适用性调查、裁判后果的预测与评价、裁判结论的证立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以刑制罪”的裁判模式实现了法律安定性与裁判妥当性的统一。为此,在研究立场上必须区分描述性的后果主义和规范性的后果主义,基于规范性的立场将逆向裁判思维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