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酒店业在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针对免税、集体福利物资,应将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进项额度进行转出,不得作为缴纳增值税抵扣项。文章在分析实务中,酒店业一般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基础上,按照可个别认定和不可对应辨认两种情况,探讨了实务中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的具体处理,并进一步探讨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实务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以期规范酒店的会计核算,做好纳税转出的合规性,避免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