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民事立法活动、学说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将其"整体"而非"个别"地融入,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核心价值观"。从体系论视角看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具有论据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具有秩序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具有实践价值。从层次论视角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核心价值观向上承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本位,向下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进而间接地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观念,实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构建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核心价值观的方法论包括"合宪性推定""合理性推定"和"合法性推定"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