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多元法律职业之间的固有差异、法律职业制度的缺陷、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病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方法论的缺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人之间在思维层面呈现出高度离散化的样态,导致难以形成司法共识,阻碍了社会层面的司法共识的形成。为了消解司法共识的中国式困境,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接受性三个向度出发倡导一种由基础型法律思维、类型化法律思维和互补型法律思维构成的融合型法律思维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多元与共识平衡作为其基本理念、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机制为制度性根基,并综合运用法律方法实现相关理论构建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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