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的强制性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但社会需要警察。如何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公民权利,除有赖于警民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意识的加强,更倚重于立法者价值权衡之后的制度完善,一种置于中立的司法权控制之下的警察权才能体现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