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已近二十年,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代位权制度是否还能在债的保全功能上紧跟社会的发展值得正视与反思。加之近几年民间借贷频繁,"三角债"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存在诸多争议。重构一个适应我国社会现状的代位权制度,应扩充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客体范围,并修正代位权行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