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AS3自2006年颁布已有14年之久,其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CAS3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确认方面存在的缺陷,首先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对其确认方面的界定及相关处理要求;然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逐一对问题进行剖析;最后本文认为,融资租入又出租的建筑物、将来是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该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范围,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剔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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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3自2006年颁布已有14年之久,其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CAS3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确认方面存在的缺陷,首先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对其确认方面的界定及相关处理要求;然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逐一对问题进行剖析;最后本文认为,融资租入又出租的建筑物、将来是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该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范围,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剔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