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流量劫持行为的刑事定性,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流量劫持可分为硬性流量劫持和软性流量劫持。软性流量劫持通常采用诱导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用户操作影响较小,无须以刑事手段加以规制。而硬性流量劫持具有强制性,影响计算机信息的正常运行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应以刑法加以规制。在硬性流量劫持中,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和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媒介的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二者侵害的法益以及犯罪目的不同,应当分别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传统犯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