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指挥部"为代表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历经"无名氏"、"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直至"议事协调机构"的流变。以"临时机构"属性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保留原则虚化,国务院完全享有议事协调机构的行政组织权。但作为执行重要行政任务、并长期存在的行政机构,日渐成为介于国务院及其部委之间的一级科层机构,原有法律制度不敷正当性之需,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寻求行政组织权的平衡。在保留国务院设置"临时机构"完全权力的前提下,是否设置"指挥部"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何种类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由二者共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范则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