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潜在风险巨大、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且《刑法》缺乏相应的罪名加以规制,有必要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从法教义学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人类遗传安全,其实行行为不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行为对象以生殖系基因为限;其实行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的、造成受试者重伤或死亡的、以欺骗、胁迫等方式进行的以及与上述情形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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