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新《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社会共治"模式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实质是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政府主导型治理,其他参与治理主体被悄然边缘化且正当利益被疏离,协同效应无法实现。利益均衡,不仅是参与共治主体间动态上权利、利益的公平,也是主观认识上的一种均衡。食品安全治理的域外考察与利益均衡的正当性分析,凸显了重构权力与权利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兼顾多元利益的妥当。在契约精神下,通过企业、公权力、公众理性协商下的利益协同与主体间内部利益的理性认同,来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规范性治理,以寻求利益均衡成为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演进的一种价值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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