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方兴未艾,世界各国广泛开发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决策的公平性。然而,人工智能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决策偏见、算法黑箱等技术缺陷,并不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对传统司法原则和理论造成了冲击,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人权保护。所以,不能盲目夸大人工智能对于司法决策的作用。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缺陷,提出要在人工智能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减少决策偏见,推进相关认证标准;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问题,首先要明确人工智能只能辅助决策而不能替代决策,其次应加强人类的责任和监管,保障决策的公平性。同时,应加强辩方的数据权利,以实现技术司法模式下的控辩平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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