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包括PUA致人自杀的自杀参与行为进行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关注,特别是在如何评价和调整的问题上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PUA致人自杀行为属于自杀参与行为,具有行为手段隐蔽性、行为过程长期性、社会危害性容易被忽视等特征,面临追责“无法可依”、实行行为难界定、因果关系难认定等刑法规制困境,对PUA致人自杀行为的处理,应当先明确PUA的行为性质,然后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手段等按照侮辱罪、增设教唆自杀罪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