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来看,我国法学教育中对判例的运用仍有可改进之处。应当以法律实务为导向,以知识获取与智能技能训练为重点,明确判例对实务导向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德国鉴定式案例研习、美国式案例教学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在我国较难得到普遍推广。对于我国法学教育中判例运用存在的问题,应当基于现有的约束条件实现教学改进。从教学方法的角度,可以区分例证式判例教学、练习式判例教学、案卷式判例教学;从判例类型的角度,应当合理把握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一般性判例在教学中的运用;从课程类别的角度,有必要设置初阶判例练习课程和高级判例练习课程。为拓展并保障判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运用,还要注重判例教学数据库建设、实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结合、增强判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促进法律实务人员参与判例教学过程、深度研判涉外法治判例、理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在围绕理想法学教育展开的探索中,判例运用的价值无疑会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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