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造性是获得专利的最重要的实质要件之一。在进行创造性判断中,要重点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本文以"胶原贴敷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1为研究视角,提出通过对涉案专利进行整体的分析,整体把握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方案的技术本质,然后,再以同样的态度考察"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本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对比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本质及区别,从而判断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