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纂一部行政法法典是目前立法界、学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重要课题,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可称为“通用行政法典”。通用行政法典应是一部体系化法典,在确定具体内容之前,需在目标模式、核心理论、调整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上达成基本共识。通用行政法典的目标模式反映法典的价值取向,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目前行政法领域通用规范的核心目的、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及对私主体权利保障的现状来看,目标模式宜选择权利保障优先。编纂通用行政法典过程中,应就法典编纂所涉及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司法等核心理论达成最大共识。在确定通用行政法典调整的范围时,应考虑法典的体系性与开放性、法典全国统一性与地方自主性、法典的稳定性与司法能动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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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