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起着前提性、基础性作用。虽然检察官员额制办案模式运行总体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阶段性难题:贯彻司法办案亲历性原则不彻底,检察官之间对类似案件评判标准不一,检察官助理制度改革滞后,入额院领导办案机制受到质疑以及案件审核机制不够完善等。为此,应当注重深化和落实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构建合理的检察官助理制度,并健全入额领导办案机制和审批审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