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少数就业歧视现象,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精神损害以及物质损害,还会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入手,提出了建立强制缔约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两点建议,希望能为完善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