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暴案件往往会关涉民行刑三种责任。民事责任的讨论重点聚焦于平台责任及其边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立法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但这种主体责任却不能被简单上升为平台广泛的事先内容审查,否则不仅会给平台运营造成重负,也会直接干预个人的言论表达;网暴案件的行政责任既涉及对网络侮辱诽谤者的治安管理处罚,也涉及对平台未尽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针对网暴案件的刑事规定迄今已覆盖网络侮辱诽谤罪的入罪条件、打击范围、自诉转公诉的条件,以及溢出侮辱诽谤罪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但这些规定在细节上又都需要进一步地讨论和澄清。网暴案件的处理需要民行刑三者的衔接和协力,三者的一体化衔接应谨守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立场,避免通过盲目扩大犯罪圈来回应网暴治理。在考虑是否需要制定单行的反网暴立法问题时,须戒除立法万能的认知,避免象征性立法造成的立法冗余和实施困难,同时避免对网暴的治理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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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