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遍语法(grammatic? generalis)孕育了比较语法(comparatio grammatic?,非亲缘关系),比较语法充实了普遍语法。阿尔斯特(1630)最早在"对比语言学"意义上使用"比较语法",谢贝兰(1774)最早清晰阐明了"普遍语法和比较语法"。19世纪,伐特(1801)倡导"比较语言研究";施莱格尔兄弟(1808,1818)提出"语言结构类型";洪堡特(1810,1820,1836)彰显"比较语言研究"或"普通比较语法"。20世纪,博杜恩(1902)提出了语言"比较"的三种类型;叶斯柏森(1924)意欲建立"新的比较语法";沃尔夫(1941)明确区分了"比较语言学"和"对比语言学"。对比语言学经历了普遍语法视野下的语言结构类型探讨、面向语言教学的语言异同对比、基于文化相对论的语言类型研究,迄今已开枝散叶;而语言类型研究逐步脱离了母体,形成一门新的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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