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口通商以后,“华洋合股”的经贸形式在上海等地涌现。不过此种经贸形式缺乏法律约束,导致华洋商事纠纷频繁出现。此类纠纷不仅引起合股双方的诉讼,更引发了国家层面的外交交涉。在中外修订商约的过程中,各国不仅要求“合股”合法化,更企图通过“合股”形式扩大行业和地域限制,包括内河航运、开采矿产、内地设厂等方面的要求。而中国则力图通过与各国交涉以及创建法律体系等方式,对合股的形式、资本、范围加以限制。“华洋合股”既影响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也对民族工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障碍。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