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文理解释引发争议,构罪关系模糊甚至紊乱,司法适用左右为难。其根源在于规范保护的目的存在两个独立、性质不同的法益:政府管理秩序、生态环境。同一规范保护目的下形成多元法益的混合状态,必然因文理解释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争议。必须解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设置“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罪”与“破坏农用地资源罪”,以此增加刑法的惩罚效力与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