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的立法思路虽然主导了当前的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但是其科学性值得怀疑。从体系维度来看,我国编纂一部"联邦式体系"的民法典,债法总则是其必要构成部分。从功能维度来看,尽管合同法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功能有重叠,但合同法总则并不能替代债法总则。从方法维度来看,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的方法论基础是运用准用的立法技术使其他类型的债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这种技术滥用会造成债法规则的不完备性,影响民法典的安定性。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的立法思路存在疏漏,民法典仍有必要设置债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