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选一"产生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同质化竞争,可划分为限定交易的范畴,并不本身违法。但当"二选一"严重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时,有必要进行竞争法规制。当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制限定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还有完善空间,行政监管手段的式微、弱势群体救济途径的匮乏也在考验执法者的洞察与智慧。为实现"二选一"的有效监管,需加强对相对优势地位、相关市场界定等薄弱方面的理论研究,立足可行性和有效性改革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并利用新兴技术,加速健全互联网公益诉讼体制。